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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30万!@资中人,如有发现,请举报!
来源:弘资中 编辑:涂红 发布时间:2024-06-13 15:29:33

资中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21〕13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府办规〔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资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中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资中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县级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的规定认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认定。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章 受理核查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本行业领域和县应急管理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的属于本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

第十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举报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做好登记。举报材料和内容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举报人适当补充。

收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举报的,接收部门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接收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举报人通过举报方式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提出诉求。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包括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负责核查处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的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等事项。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答复。作出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并核查处理的,应同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举报人对核查结论的异议超出本单位职责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反映问题的渠道。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1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四)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由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资中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奖金审批和发放程序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自行制定,作为部门内部管理制度。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从业人员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领取奖金。

第二十一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利记sbobet注册登录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核查处理部门发现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人员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举报人身份信息等敏感信息要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使用,不得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因泄露信息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举报核查办理过程中,应当切实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避免对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利记sbobet注册登录的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利记sbobet注册登录的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中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资中府办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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